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,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,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,或以為是,或以為非。(羅二15) 人的構造 聖經啟示我們,人有靈、魂、體三部分,在我們最外面的、看得見的、屬物質的部分是體。體裡面有一部分非物質的、看不見的,是我們的精神部分,叫作魂。例如我們說到心,有的時候是指我們身體部分的心,就是將血液輸送到全身的心說的。有的時候我們說心,不是指身體的心,乃是指有愛情、有打算、有悲傷等的心,那就是指我們魂裡的心說的。雖然看不見,卻是很實際的。 在我們魂的裡面,還有更深的一部分,稱作我們的靈。當神創造人的時候,特別為人創造了這個靈,與其他動物不同。因為人有靈,人就特別貴重,特別有意義,尤其可貴的,人藉著靈能與神相通相交,所以靈是人身內最重要、最高貴的器官。 人若未曾犯罪墮落,人的靈就能和神相通,與神交往,而且與神相親相近。人能了解神的心意,神也能得到人的配合,完成神在宇宙中的計劃,成功神的旨意。這樣,人的靈盡了功用,人的魂和身體,自然也就安適,人生因此滿足,達到為人的崇高意義。 但是從始祖亞當起,人犯了罪,墮落了,人的靈也就枯萎,失去功用。聖經稱這種枯萎無能的光景為死。人的三部分喪失了最重要的部分,其他兩部分也就失去管制,魂與身體結合作畸形發展,人就成了聖經所稱的肉體。肉體的行為,就是犯罪作惡,人慾橫流。人離神愈來愈遠,無人能不犯罪。 良心的功用 人雖然犯罪、墮落,神一貫的心意還要拯救人,叫人的靈留下一部分功用,在人的深處起作用,代表神來告訴你:甚麼是對的,甚麼是錯的;哪個是正的,哪個是邪的,好叫人受警告、受改正,又叫人知道有一位神在天上,是公義的,是審判的主,好使人回轉過來,歸向神,接受神的救恩。靈的這一部分,就稱作良心。羅馬書二章十五節,又稱作「是非之心」,希伯來書十章二十二節又稱作「心中天良」。因為這一部分既在靈中,又與心相聯,所以它的作用,既是神的意思,也是我們心裡的感覺,是非常微妙的。 良心既是靈的一部分,所以它站在神這一邊,與神站在同一的立場上,可以稱它為神的代表。不論在甚麼時代,不論在甚麼地方,人犯罪,良心就在人的深處發生作用,叫人知道所作的是壞事,是犯罪。這種作用叫作受責備,叫作不平安,叫作良心有虧,都是非常不好過的。人每次作了惡,犯了罪,縱然沒有人知道,但是良心在人的深處前不靜默,一直的責備、控訴、警告,知道自己所犯的錯。人不知道,天卻知道,天理不饒恕,不放你過去。這種情形,我們叫作天良發現,或叫作良心有虧。人就因此不安寧,食不甘味,夜不安眠,白天感羞愧,夜晚感懼怕。人若常常作違反良心的事,人生的痛苦就淹沒了快樂,而出自良心的痛苦,是人生最大痛苦之一。 許多人因著良心的痛苦,想如何減免這痛苦,就想賄賂良心,好使良心安靜。人就找出許多理由,證明他作的錯事是對的,證明他犯的罪都有充足理由,不算犯罪。但是事實上,良心不受賄賂,不接受你的理由。你就是想否認它的存在,實際上它在那裡,是否認不掉的。所以一切無神論者,雖能找出千萬個理由,想證明神不存在,但是卻找不出一個理由,叫自己不安的良心貼服,良心始終作神的代表,所以無神論者,永遠抹殺不了神。 羅馬書二章告訴我們,神乃是照真理審判人,也按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。十五節說,神也把「律法的功用,刻在他們心裡,他們是非之心(就是良心)同作見證,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,或以為是,或以為非。」所以人若照著良心,都會明白是非,若為非作歹,神就必定審判,人不能推諉說不知道,良心已經警告過了。 從古至今,沒有人能夠抹殺良心。所謂最文明、有最高文化之人,知道良心是人生活的最高指導;所謂最野蠻的人,沒有法律,沒有文化,還是以良心作他們的生活準則,證明神前不偏待人,無論甚麼人,神都以良心作神的代表,表達神的旨意。 轉向神接受救恩 神設立在人裡面的良心,不單是叫人自責,叫人知罪而已;神給人良心的目的,乃是叫人知罪而轉向神,尋求神的救恩。主耶穌為我們罪人成功了救贖,凡信他的,罪就得到赦免,而且得到永生。主耶穌成了我們的救主,就是我們的福音。良心定你的罪嗎?良心使你不安嗎?它的目的要叫你因不安而轉到救主面前,來接受他的拯救。良心作神的代表,一面告訴你神是義的;一面也告訴你,你要罪得赦免,要神對你滿意,不再審判你,只有一種贖罪之法,就是信主耶穌,接受他作救主。 我們信主之後,罪得赦免,神滿意了,良心也就從責備轉為平靜,我們也就真正的有平安,有喜樂。不但如此,我們得救,我們的靈也就得生,活起來,作我們全人的領導。我們的魂和我們的體,都服在靈之下,過一個正確的生活。因此,我們不但能勝過罪惡,而且生活像神的兒女,有屬天的光明和喜樂。在這時候,良心仍舊是神的代表,不過不是定罪,乃是給我們屬天的喜樂和屬天的平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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