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免了。(來九22) 創世記第四章,該隱殺了他的兄弟亞伯,耶和華神對該隱說:「你兄弟的血,有聲音從地裡向我哀告。」聖經中常常用「流人的血」這話,表明殺人,取人的性命。照著律法的規定,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,流人的血,就必須承擔流人血的罪,因為是殺害生命。 流血祭牲 從舊約起,有殺祭牲,流祭牲的血,來贖人的罪之事。到了出埃及記,以色列人因有羔羊為他們流血,免去滅命的審判,使他們能以走出埃及,脫離法老王的轄制。 以色列人出了埃及之後,神不但以他們為選民,更藉著帳幕和聖殿,與他們同住。神所以能與他們同住,又是因為有祭牲為他們流血,作他們的贖罪祭。無論是在歲首年終,月朔月望,甚至每一天,祭司要常常為他們的罪,流祭性的血,為他們贖罪。 從祭牲流血贖罪的重要上,我們可以看出神是不容讓罪惡的,人犯罪,在神面前永遠是件大事。人所犯的罪,不管對別人有沒有損害,都是得罪神,因為我們的神是公義的神,我們犯罪就是干犯了神的義,也就是侵犯神。侵犯了神的義,神的義就會有要求,要求你付相當的代價,使他的義滿意,這是神不能更改的原則。通常我們以為犯了罪要付的代價不大,豈不知義所要求的代價非常之大。羅馬書六章二十三節說:「罪的工價乃是死。」我們犯罪所要付的代價乃是死,我們死,義的要求才得滿足。 主替人贖罪 在舊約,主耶穌尚未來到世上之前,神即以祭牲流血替人贖罪之事,預先給人一個表徵說,只有另一個生命替你死,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滿足,你犯的罪才得赦免。希伯來書九章二十二節說:「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免了。」一切不流血就能赦罪的方法,都是無效的,都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。 舊約時牛羊流血替人贖罪,乃是象徵性的,是神給人的一個預期救贖法。牛羊雖然為人流血,但不過是個預表,是個影像。真正能替我們贖罪的,按照神公義的原則:第一,必須是個人,是個和我們一樣有血有肉的人;第二,這個人也必須無罪,並且連犯罪的念頭都沒有,否則罪人決不能代替罪人死,為人贖罪。 基督就在這兩個條件下,來成為人,來為我們流血,好把我們犯罪的人,從神公義律法的要求下贖出來,叫我們免死,叫我們稱義。 基督所成的人就是耶穌。他雖然是藉著馬利亞所生,卻是從聖靈成的孕,約翰福音稱他作「道成了肉身。」或稱為「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」。耶穌在救贖上實在是個人,是個有血有肉的人。他常稱自己是人的兒子,而不稱自己為神子,因為他來要作人,作一個與我們一樣的人。 他一生並未犯過罪,未曾說過一句錯話,未曾作過一件錯事。自古以來,沒有一個人沒有犯過錯誤,只有主耶穌,不論是當時的人,是後來的人,都找不出他絲毫的錯誤。就是他的敵人,也無法找出他的錯誤,只有強橫的送他上十字架,到死他也未曾說過一句兇狠的話。全地上,只有他是義人,只他有資格擔當我們眾人的罪。 十架救贖 基督耶穌就照著神的旨意,作了我們全人類的贖罪祭牲,甘心的被釘在十字架上,付出流血捨命的代價,好把我們從神公義的要求下贖出來。在他釘十字架之前,先受了無情的鞭打,血就從他身開始流出。先知在以賽亞書五十三章五節中預言說:「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。」又說:「他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,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無聲,他也是這樣不開口。」 當羅馬的兵丁把主耶穌的手腳釘在十字架上,把他懸掛的時候,血也就從他的創傷中,為我們流出來。詩篇二十二篇中,詩人預先在靈中經歷那個痛苦,作詩說:「我如水被倒出來,我的骨頭都脫了節,我心在我裡面如蠟熔化。我的精力枯乾,如同瓦片,我的舌頭貼在我牙床上。」在這種痛苦的煎熬下,血從他全身緩緩流出,約有六個小時之久,直到流盡。 主耶穌在斷氣之先,曾大聲呼喊說:「我的神,我的神,為甚麼棄我!」在那個最艱難的時刻,神為甚麼離棄他呢?為甚麼撒手不顧他呢?因為在那時,照著以賽亞書五十三章六節所說:「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。」歷世歷代,千千萬萬人所犯的罪,都算在他的身上;公義對罪的嚴酷要求,都由十字架上的耶穌償還。那緩緩流出的血,就是所償還的代價。主耶穌死了,世人一切的罪,也得到全部的清埋,全都赦免。主耶穌替我們受了罪刑,神已經認可了,現在是問你承認不承認,你承認就是相信。你相信,就當對神有表示,鄭重的接受耶穌為救主,相信他是為你死。神既是公義的神,也必赦免你一切的罪,不再追討你的罪欠。 怎麼知道神接納了基督代死的救贖呢?最大的證據,就是在耶穌死後第三天,神叫他復活了。他復活,足證他救贖的工作完全無缺,每個信他的人,都可以篤信不疑的接受他作救主,罪得赦免,過一個新的生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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