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吩咐光從黑暗裡照出來的神,已經照在我們心裡,叫我們得知神榮耀的光,顯在耶穌基督的面上。(林後四6) 生命之光 哥林多後書四章六節說:「那吩咐光從黑暗裡照出來的神,已經照在我們心裡,叫我們得知神榮耀的光,顯在耶穌基督的面上。」約翰福音八章十二節:「耶穌又對眾人說,我是世界的光,跟從我的,就不在黑暗裡走,必要得著生命的光。」從這兩處聖經中,我們得知神與基督乃是照亮出來的光,一面照在我們心中,把我們的心照明,使心中所存的思想、意念、打算、企圖,都顯明得清清楚楚;另一面,這光也照亮我們的道路,使我們跟隨主,就是在光明中行路,結果更得到生命之光。 聖經說到神是光,基督是光,都不是指我們一般所見的光,如日光、月光、燈光一樣。神的光和基督的光,都是指一種生命的光。當這生命之光照亮的時候,就消除了從死亡來的黑暗。自從撒但入了世界,也把死亡和黑暗帶給了世人,叫世人都在死亡之下,也在黑暗之中。主耶穌來了,把生命分給我們,同時也以生命之光照亮我們,使我們脫離黑暗的光景和黑暗的生活,並且作世上的光,照亮別人。 我們作了基督徒後,行事為人,不是根據規律戒條。若是我們還要立一些規律戒條來約束我們,盼望作個無過錯的人,或者我們只作一個遵守規律戒條、安分守己的人,而不管甚麼生命之光,那不過是個有基督徒之名,而未得基督徒之實的人,或者說,是個外行基督徒。真基督徒,是靠心中光照行事為人的。 照亮人心 這生命之光為甚麼要照到我們心中呢?因為我們的心才是我們的本相,是我們的真光景。我們這個人怎樣,我們自己並不知道,因為人都不知自己的心,當然也更不知別人的心。我們的心是支配我們生活行動的機關,心若蒙主拯救,我們的生活行動自然改變。規律戒條只能限制我們的外表,不能改變我們的心。 主的工作,是用生命之光照在我們心中,一面把我們心中的光景顯露出來,叫我們認識;一面這生命之光又能改變我們,醫治我們。神把生命之光照在我們心中,為要顯明我們,也是拯救我們。我們若與神的帶領配合,接受他的光照,讓光來拯救我們,才是真基督徒的生活,才有真正的長進。 當我們專一就近主耶穌的時候,他生命之光,把我們心中真實的光景都顯明出來。我受光照之前,還覺得我不錯,我的心比別人好,但被主的光一照,才知道我的心多不好,藏在心底下的自大、驕傲、不純、野心、不良、不正…赤裸裸的都暴露出來。我不但羞愧,而且驚駭,真像聖經所說:「人心比萬物都詭詐,壞到極處,誰能識透呢?」感謝神,人識不透的心,生命之光能把它顯明得透徹。 時時蒙光照 這種光照不是一次就完的,因為我們的心不是一次就拯救得好。這種光照乃是天天的、時時的,我們每一次談話、作事,每一個打算,甚至去幫助人、作好事,都要蒙主的光照,照出其中的墮落成分。神的拯救,也就在這種情形之下發生功效。我們的生活,也在這裡被改變,蒙拯救。 這一種出自生命之光的照亮,和別人的勸勉不同。別人的勸勉不能動我們的心,因為人不能認識存心,而且我們對別人的勸勉,也不一定服。這種光照也不是自己省察自己,像儒教徒所說的「吾日三省吾身」一樣,因為人在黑暗中,省察不到自己的心,只能約束自己一點,不能改變自己。神的光是出於生命之靈,又帶著榮耀,能改變我們的心,使我們榮上加榮,如同主靈變成的。 這生命之光也是我們人生路上的光,使我們不在黑暗裡走。我們這一生,一面是生活,一面也是一條路程。我們不但要過一個有意義有價值的生活,也要走一段有目標有成就的路程。我們所走的路若是沒有光,四圍盡是黑暗,不但會失去目標,游蕩飄泊,而且隨時有失足跌倒、身落陷阱的危險。 我們所走的路,也就是我們對神的事奉,以及為神所作的工作,和我們的生活見證。若是我們忠心,無論在教會中,在世人中,在家庭中,都把基督見證得好,叫神滿意,並且一直維持到人生終了,那就是把路程走得好。若是我們生活沒有見證,叫教會受虧,叫世人指摘,叫家庭失和,更使神不滿意,就是路程上的失敗。 所以在人生路程上,更需要主生命之光的照亮。我們走錯路,不是一下子就岔出去的,都是慢慢的、逐漸的偏離出去的。通常在開始偏離的時候,主的光並不容讓,開始照亮我們,叫我們發現與主的託付相左了,與我們的見證分離了。若是在一蒙光照的時候,立刻回到正路上,也就蒙到拯救,仍舊走跟隨主的光照之路。 與保羅同時被主興起來、為主作工的人不少,但沒有走到路終的人也很多。這些人後來也成了保羅的難處,為他增加不少的苦楚。但是保羅知道,他當跑的路已經跑盡了,此後有公義的冠冕為他存留。到那日,審判的主要賜給保羅,也賜給一切愛慕他顯現的人。今天愛慕生命之光,喜歡與主同行的人,路也必走得正直。否則到那日,主還要以審判之光,來照明那些走錯道路的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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